国家局关于2010年版《中国药典》征订情况的通报

来源: 点击量:905 2024-09-13

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
 
食药监办[2010]2号
 
 

关于2010年版《中国药典》征订情况的通报


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药品监督管理局):
2010年版《中国药典》即将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。国家局高度重视实施新版《中国药典》的各项筹备工作,2009年9月27日,国家局印发了《关于协助做好2010年版<中国药典>宣传及征订工作的通知》(食药监办[2009]98号)。10月13日,在《中国药典》发行工作会议上,吴浈副局长明确提出,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宣传、征订和贯彻执行新版《中国药典》、做好药品标准工作的重要意义,认真组织落实好辖区内药品监管部门、药检所、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征订工作。按照国家局的部署和要求,各地积极开展宣传征订工作,取得了阶段性成果。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:
一、征订工作进展情况
2009年10月13日发行工作会议后,各地药品监管部门陆续对辖区内征订工作做出部署。大多数省(区、市)局专门召开了发行工作会议,下发了征订通知,承担征订工作的药检所明确了专人负责,将征订工作层层落实,取得了良好效果。江西、湖南、湖北、安徽、广西等地已经完成或超额完成了征订计划,其中江西完成了计划的200%。广东、云南、西藏、内蒙古、新疆等地征订任务进展顺利,有望在近期完成征订计划。其他地方的征订工作也在抓紧推进,但还需加大工作力度。还有个别地方的征订工作明显滞后。
征订工作进展顺利的地区,有以下工作特点:
第一,省局高度重视,积极组织。江西、安徽、湖北、湖南、广西省(区)局等在第一时间召开了发行工作会议,全面传达国家局会议精神,专题研究和部署辖区内的宣传征订工作。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会议,解读新版《中国药典》的主要变化和特点,阐述配备和执行《中国药典》对提高药品质量、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重要意义,要求市、县药品监管局对征订工作牵头负责,药检所要抓落实,责任到人,定期进行督促检查。其中江西省局还建立了周报、日报制度,以便及时掌握征订进展,加大工作力度。
第二,药检所狠抓落实,效果明显。江西、安徽、湖北、湖南、广西、广东、云南、西藏等省(区)药检所把发行工作提上重要日程,认真抓好工作落实。广东省药检所向企业广泛宣传实施新版《中国药典》的重要意义,企业积极响应;安徽省药检所所长带队冒雪深入基层业务单位,宣传新版《中国药典》,收到了较好效果。
二、存在的问题和不足
一是部分省局对宣传发行工作重视程度不够,认识不到位,措施不得力,甚至有的药监部门持观望态度,征订计划不落实,工作进展缓慢。
二是盗版问题对征订造成冲击。一些涉药单位不购买或少购买正版《中国药典》,有的企业公开表示等待购买廉价盗版药典,对新版《中国药典》征订发行产生严重影响,尤其是盗版药典粗制滥造,内容不准确,一旦购买和使用盗版药典,无疑会给药品质量安全带来隐患。
三、下一步的工作要求
一是要进一步提高认识。《中国药典》是药品研制、生产、经营、使用和管理者都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定依据,《中国药典》的宣传发行工作不是商业行为,各地应当从重视药品标准、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发行工作的重要性。“重视药典发行就是重视药品标准”的观念应成为全系统的共识,否则,监管部门、检验机构就很难贯彻落实好《中国药典》,药品生产、流通、使用单位也就很难执行好《中国药典》。
二是要抓紧推进《中国药典》征订工作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药检所要认真总结和借鉴好经验好做法,再接再厉,组织对征订工作进行一次再检查、再落实,为7月1日新版《中国药典》的颁布实施打好基础。前一阶段征订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,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,加大工作力度,积极组织落实征订计划。
国家局将于近期召开发行工作电视电话会议,对前一阶段工作进行检查通报。
 
附件:2010年版《中国药典》征订任务完成情况一览表
 
 
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办公室
二○一○年一月七日
 
 
附件:
 
2010年版《中国药典》征订任务完成情况一览表
地区
征订任务(套)
完成任务(套)
完成百分比
江西省
900
1793
199.2%
安徽省
1100
1515
137.73%
西藏区
70
94
134.29%
湖南省
1200
1308
110.00%
湖北省
1500
1500
100.00%
重庆市
840
615
73.21%
广西区
1200
863
71.92%
云南省
1000
700
70.00%
福建省
750
517
68.93%
广东省
3700
2464
66.59%
宁夏区
110
71
64.55%
陕西省
1100
669
60.82%
辽宁省
1400
820
58.57%
新疆区
350
204
58.29%
内蒙古区
360
202
56.11%
海南省
350
187
53.43%
江苏省
3200
1568
49.00%
贵州省
850
415
48.82%
青海省
200
92
46.00%
吉林省
1800
812
45.11%
上海市
1250
533
42.64%
四川省
2800
1185
42.32%
河南省
1800
750
41.67%
天津市
750
300
40.00%
北京市
1300
500
38.46%
河北省
1800
676
37.56%
浙江省
2400
886
36.92%
山东省
3200
1030
32.19%
黑龙江省
1250
334
26.72%
山西省
820
194
23.66%
甘肃省
700
100
14.29%
注:以上数据统计时间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。
抄送: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食品药品检验所,本局政法司、注册司、药典委。
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1月11日印发 共印80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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